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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盟●城市的声音】为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目录:最新动态发布时间:2019-11-25 11:22:55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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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四位律师分享他们的从业经历:

我们律所代理的原告是《某羊》系列动画片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某羊”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原告多年经营,《某羊》在各电视台持续热播,获得广大公众认可,屡获殊荣。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擅自使用原告《某羊》系列作品中的卡通形象,非法牟利,侵犯原告《某羊》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经调查,原告发现在东莞市内标识为“某咖工房”的面包店(被告一)的店铺内均销售一款蛋糕,该蛋糕的造型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某羊”美术作品相似,且蛋糕盒上均印有“某咖工房”字样及相对应的商标,商标的所有者为被告二某咖公司,被告某咖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某面包店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使用“某咖工房”商标标识并销售上述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实为被告某咖公司与被告某面包店共同发行,两被告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经对比,案涉蛋糕上的卡通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某羊美术作品在整体构图和神态上都相同,且两被告不能证明其有权使用案涉的卡通形象,故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对《动画片主角造型某羊》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因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两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某咖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要求被告某面包店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以及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这个案例是国内对于在蛋糕上的美术作品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首例。案例的难点是:如何认定蛋糕上的美术作品,是由被告公司生产的,还是由被告面包店生产的。这个案例的结果,也对今后很久一段时间内,国内有关类似案例产生了一系列连锁效应。


记得在本案判决的时候,刚好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每年的4月26日)。根据2018年东莞市第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大数据显示, 2013年至2017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较快增长趋势,几年期间知识产权案件的结案率达93.29%,调解和撤诉率达63.34%。


在著作权案件中,除传统的文章、音乐、小说、摄影、图片、平面美术、影视等常见的作品形式之外,还出现了网络游戏、动漫形象、产品说明书等作品类型,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比对难度较大。其中,电视音乐歌曲权利人起诉有关KTV业主、动漫设计衍生作品等的商业化使用而产生的纠纷占了主要部分,特别是知名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反映出文化领域内的维权力度正在进一步加大。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提高对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视,积极通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增加企业本身的无形资产,应善于形成企业已有的知识产权来提高企业本身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也能防范不法商家通过盗版、假冒商标、侵犯专利等行为来对企业的形象、商誉、市场进行侵权并积极进行维权。


没有自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和经营者,也要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守法意识,不要成为侵权者。一旦侵权,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包括赔偿作为权利方的企业在维权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是一个今年接触的案件,我们的客户在网上的销售平台上发现了在多款面膜产品上使用了一些卡通形象,然后觉得这些使用的卡通形象与客户自己设计并推广的系列美术作品构成近似,认为构成了著作权(也就是通俗来说的版权)侵权,然后就委托我们对这家店铺进行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接手这个案件之后,我们发现这个被告生产和销售的多款面膜的销售额多达400多万,但是我们同时也发现了这些面膜产品上使用的卡通形象与客户,也就是原告的系列美术作品并不能完全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会存在一些差别。在案件的庭审中,我一直强调的是对于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具体在本案里来说,对于美术作品之间的相似性判断应该以消费者的标准来判断,不能通过过于细节的比对去认为两个美术作品之间不相同不相似。


而在本案中我还尝试了一点,也就是对于系列的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限定问题,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哆啦A梦,假如我们给多啦a梦换上各种不同的衣服,然后去登记了这一系列的美术作品,那么假如有一个人使用了哆啦A梦,但是给他换上了不同的一款衣服,这款衣服并没有被原告创作,那么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目前这个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之中,法院也对这个问题暂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希望在判决出来后能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吧。


这个案件带给我的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思维发散过程中的满足感,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我们经常都能遇到这些目前司法实践没有发生过,或者说暂时还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而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这种从无到有,然后逐渐形成自己判断的过程我觉得是很容易让人满足或者说兴奋的。当然,等待结果的过程是很难熬的。




因为处理的系列案件太多了,所以其实很难准确说出比较典型的个案,遇到的问题都是一系列的问题,在办案过程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永远都是对方律师吧。


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我们遇到过很多对方律师都是没有接触过知识产权案件的,但是却十分有勇气地接下这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庭上所提出的抗辩理由也是千奇百怪,比如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就抗辩“被告一直合法经营,未受过相关行政处罚,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侵权的成立主观上需以故意为目的,被告在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故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些抗辩理由我们一看就知道是没有做过知识产权案件以及一点都没有研究过知识产权法的律师写的了。


如今律师行业的专业化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了,“能治百病”只是神药骗局,当事人需要“对症下药”地找代理律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律师也要有专攻,走专业化道路了。



我在团队中主要负责的是一些商标权维权的诉讼案件。比如说一些知名便利店品牌的维权工作。其中也遇到了许多有意思的事情,最近的话,我正在处理一批上诉案件,下午也刚开完二审的庭,就是我们的几个被告在一审中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就聚在一起商量了一起提起了上诉,基本上是以同样的上诉理由以及相同的证据


当时我收到六七个格式、理由、证据差不多相同的上诉状时,我也意识到了应该把这几个案件拿出来专门分析处理一下。所以我也就对对方提出的上诉理由一条条的较真去找答辩意见(尽管有一些理由没必要较真,一看就是诡辩的)。对方提出的上诉理由最核心的就是一点“认为商标法规定中我方的商标核准范围与对方的经营范围不相似,不会造成商标法上的混淆”。对此呢,我之前也有过相类似的疑惑,但没有去较真。趁着这次机会,我也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审判意见、案例,还看了不少学者的论文,最后也是自己总结写出了一篇文章,也得到了高律师的认可。后来,我也把文章中总结的一些观点与论述放入了二审答辩状中。


总而言之,确实律师这个职业虽然说都是需要经过培训才能上岗的,但绝对不是能一劳永逸的。因为现实生活绝对是要比法律规定的要复杂的多,法律的变化永远赶不上现实生活的变化,律师的生涯注定是需要不断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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